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琼0105行审72号申请人海口市龙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政府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小龙,局长。委托代理人郑朝孟,海口市龙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颖宁,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政山,男,汉族,1990年6月11日出生,住海口市。申请人海口市龙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7月12日对被申请人陈薇作出的海龙综法罚决字HL(2018)第3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决定,罚款与加处罚款共计30000元。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海龙综法罚决字HL(2018)第3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人认定,被申请人林政山未经规划许可擅自改变海口市苍峄路22号君临华府小区8栋903号房外立面造型的行为,违反了《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据《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作出海龙综法罚决字HL(2018)第3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处以:1、责令限期自行改正;2、罚款15000元。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3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认定,被申请人林政山未经规划许可擅自改变海口市苍峄路22号君临华府小区8栋903号房外立面造型的行为,违反了《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据《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作出海龙综法罚决字HL(2018)第3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海龙综法罚决字HL(2018)第3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海口市龙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海龙综法罚决字HL(2018)第3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李会勤
人民陪审员 颜海汀
人民陪审员 王海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战洋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