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2711号罪犯徐鹏飞,男,199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温圳监狱服刑。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赣0982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鹏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温圳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鹏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18年12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3个。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温圳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徐鹏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鹏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雪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