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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22执237号

(2019)湘0922执237号钟幸之与龚凯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钟幸之;龚凯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922执237号申请执行人钟幸之,男,1969年3月25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被执行人龚凯旋,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申请执行人钟幸之与被执行人龚凯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桃民二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龚凯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钟幸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龚凯旋偿还借款本金150600元,案件受理费1950元,承担执行费2159元。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执行。2019年3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龚凯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2日、2019年4月29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龚凯旋无工商登记、无证券开户信息,无车辆,无银行存款;于2019年4月23日向桃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龚凯旋的不动产,其名下无不动产信息。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2日、4月23日向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桃江管理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龚凯旋的其他财产性权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4月25日,本院到被执行人龚凯旋住所地进行了调查走访,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4月29日,本院在被执行人龚凯旋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后,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书面约谈申请执行人时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现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9年4月30日,被执行人龚凯旋应偿还借款本金150600元,案件受理费1950元,执行费2159元,上述款项共计154709元,分文未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龚凯旋经本院查证已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钟幸之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志群

审判员  张爱宝

审判员  刘雅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钱俐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