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330号罪犯陈巧云,女,汉族,1958年10月28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芜湖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2011)芜中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巧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赃款1176437.99元予以追缴,退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陈巧云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2011)皖刑终字第00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0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陈巧云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4月23日在本院第五法庭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润、钟良海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胡静、刘畅,罪犯陈巧云、证人刘永凤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陈巧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巧云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巧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08月获表扬奖励五次。另查明,该犯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1176438元。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励审批表、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芜中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巧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巧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