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2民初1915号
原告:青岛金思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蓝色硅谷创业中心一期海创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4P。
法定代表人:宋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昌新,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茜,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十堰求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果品巷10号2幢2-4-4。
法定代表人:王庐山,总经理。
原告青岛金思特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求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金思特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鲁本仑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