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702民初531号
原告:池州市孝肃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孝肃街内。
法定代表人:刘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友帅,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万斌,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左炜,男,汉族,1971年10月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池州市孝肃街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左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池州市孝肃街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池州市孝肃街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9元,减半收取604.5元,由原告池州市孝肃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圆圆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