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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702民初531号

池州市孝肃街置业有限公司与左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1-06-07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池州市孝肃街置业有限公司;左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702民初531号

原告:池州市孝肃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孝肃街内。

法定代表人:刘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友帅,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万斌,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左炜,男,汉族,1971年10月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池州市孝肃街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左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池州市孝肃街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池州市孝肃街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9元,减半收取604.5元,由原告池州市孝肃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圆圆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