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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刑更2611号

张红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
当事人
张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2611号罪犯张红,女,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8日作出(2018)赣0481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红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犯罪工具、宣传品及活动资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8年3月29日至2019年1月31日,获得监狱考核表扬1次、监狱有效考核积分:268.01分。本次减刑交纳罚金2000元已上缴国库,另查明,公安机关已扣押作案工具、涉案财、物。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张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红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简布礼

审判员 李水金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