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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02执895号之一

李屿与曾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屿;曾翔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302执8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屿,男,汉族,1986年2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曾翔,男,汉族,1989年3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申请执行人李屿与被执行人曾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8)湘1302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曾翔未按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屿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李屿送达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3月2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曾翔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4月1日向娄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娄星区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曾翔名下有位于娄底市新市政府娄星南路东侧X栋X-X(权证号00××76)号房产,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予以查封。 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李屿,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虽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但执行标的额与房产实际价值相差过大不宜处置,除此之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限制颜军的高消费,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李屿亦同意法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4月30日将被执行人曾翔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4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3万本金及利息,但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外,目前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防止本案久执不结,故本案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 晖

审判员 曹勤武

审判员 谭周祥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易伟成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