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395号罪犯陈蓉,女,汉族,1969年10月1日生,初中文化,广西省玉林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3日作出(2005)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陈蓉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5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07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0年10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01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6年12月1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9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陈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08月获表扬奖励六次。另查明,该犯在狱内消费大帐平均每月消费超过规定标准,消费较高。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罪犯狱政奖励审批表、安徽省女子监狱罪犯月消费明细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毒品犯罪罪犯,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鉴于其有财产性判项未能执行,在服刑中消费过高,属有一定的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0月28日起至2026年5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