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605执1526号

佛山宏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冯羽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1-07-2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佛山宏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冯羽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1526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宏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南平西路广东夏西国际橡塑城一期3号楼首层、二层A3-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25098851G。

法定代表人:汪勇城。

委托代理人:郑紫晖,系广州金鹏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冯羽,男,汉族,1983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申请执行人佛山宏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5民初191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冯羽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代为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予申请执行人佛山宏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以13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的利息予佛山宏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返还律师费9555元予佛山宏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同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309.82元。因被执行人冯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冯羽的财产状况,发现其名下登记有三台车辆及少量存款。其中,车牌号为粤X×××××的车辆已注销,车牌号为粤J×××××的车辆为二轮摩托车,均未能查封;车牌号为粤X×××××的本院已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冯羽到庭申报了财产,但目前无固定工作,暂无还款能力,申请执行人对此情况知悉。因被执行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对冯羽限制高消费,同年3月22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白炳辉 执行员  吴 维 执行员  杨紫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笑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