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204执1447号

张玉梅、安徽成大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19-05-03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成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皖1204执1447号安徽成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你单位与张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1204民初2323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玉梅于二O一九年四月三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四月三十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本院限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案件执行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知收款单位: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科技支行账户:20×××08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