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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7执474号之三

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永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7执474号之三

申请人: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吕永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3月4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吕永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吕永举及其共有存款(收入)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翔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效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