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7执474号之三
申请人: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吕永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3月4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吕永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吕永举及其共有存款(收入)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翔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效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