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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02民初1962号

北京博瑞达通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1-08-30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博瑞达通建设有限公司;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02民初1962号

申请人:北京博瑞达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东部工业区迪兴工贸办公楼1032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东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志勇,北京市京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程向辉。

被

申请人: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军。

被

申请人: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井冈山大道1352号。

法定代表人:朱高梅。申请人北京博瑞达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13125023900670135945的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采生

人民陪审员 孟丽旌

人民陪审员 柳 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