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323执恢380号
申请人:黄娟,女,1989年10月22日出生,住所地泗阳县。
被执行人:李恒,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住所地泗阳县。本院在执行黄娟与李恒离婚纠纷一案中,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1323民初66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黄娟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并缴纳执行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1323民初66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大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闽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