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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民初48号之一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1-04-0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初48号之一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对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被告吉林省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澳港贸易有限公司、锦州辽西小商品批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云蒸霞尉贸易有限公司、张大全、刘登英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津民初48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7)津民初48号民事判决中判决主文第二项“本金110000000元”补正为“本金88000000元”。

审判长  王建华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杨立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阿侠

书记员  王彦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