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7执647号
申请人:郭红宾
被执行人:王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4月11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坤及其共有存款(收入)6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翔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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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红宾与王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书内容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7执647号
申请人:郭红宾
被执行人:王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4月11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坤及其共有存款(收入)6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翔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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