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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823执206号

王德五、管家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安徽省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德五;管家财;宣城福潮高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823执206号

申请人:王德五,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人:管家财,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宣城福潮高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蔡村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568981331J。

法定代表人:朱玉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王德五、管家财与被执行人宣城福潮高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案,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823民初1834、18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其中(2019)皖1823执205号案件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800000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执行费10400元;(2019)皖1823执206号案件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08875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1342元,执行费1533元。执行过程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执行线索可提供,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18)皖1823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银华

审判员  汪小传

审判员  朱木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洪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