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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93民初731号

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4-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93民初731号

原告: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惠泽北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554977817D。

法定代表人:房浩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渤,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佳,女,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

原告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琳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田甲

书记员胡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