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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21执545号之一

湖南合鑫汇银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罗夕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湖南合鑫汇银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罗夕辉;林秋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21执5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合鑫汇银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美林水郡**116夹层03。法定代表人李新亭。被执行人罗夕辉,男,汉族,1986年7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被执行人林秋艳,女,瑶族,1986年9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湖南合鑫汇银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罗夕辉、林秋艳追偿权纠纷一案,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121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合鑫汇银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罗夕辉、林秋艳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于2019年1月17日对被执行人罗夕辉、林秋艳发起了总对总的网络财产查控。对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进行查询,发现其分别在光大银行衡阳耒阳支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耒阳市德泰隆路营业所有银行存款共计6778元并扣划至法院账户。暂时没有发现其有关车辆登记信息。于2019年1月18日、2月15日分别向湖南省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于2019年1月17日本院已将罗夕辉、林秋艳采取了限制消费令措施。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也暂时找不到其下落。申请执行人湖南合鑫汇银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于2019年4月29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121执545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懿林

审判员  刘 新

审判员  饶兴武=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伍 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