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522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晏立兵,男,汉族,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岳志雄,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 申请执行人晏立兵与被执行人岳志雄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湘0522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执行。 2019年4月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4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岳志雄所有的银行帐号。于2019年4月15日向银行、证劵公司、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经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查找被执行人,送达执行传票。4月8日,对被执行人岳志雄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4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岳志雄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晏立兵,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