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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刑终215号

韩三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当事人
韩三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刑终215号原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三连,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1日被逮捕。辩护人赵秀英、宋慧晶,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三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9年2月14日作出(2018)豫0506刑初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三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韩三连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韩三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8)豫0506刑初151号刑事判决;发回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彩芳

审判员  崔 伟

审判员  杨如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俊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