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终50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静,女,汉族,1960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红,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路**。
负责人:李卫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凯,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
第三人:杨亚君,女,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原审
第三人:杨国安,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原审
第三人:禹州市张得乡安发瓷球厂,经营场所河南省禹州市张得乡杨庄村。经营者:杨国安。以上三原审第三人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河南名人(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玉静因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原审第三人杨亚君、杨国安、禹州市张得乡安发瓷球厂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10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109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刘玉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林利
审判员 钟晓奇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梦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