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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002执1726号

朱乐攀、孙美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乐攀;孙美兰;彭文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1002执1726号申请执行人朱乐攀,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孙美兰,女,195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郴州市苏仙区原针织厂退休职工,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彭文礼,男,194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郴州市湘运公司退休职工,住湖南省郴州市。申请执行人朱乐攀与被执行人彭文礼、孙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5日作出的(2017)湘1002民初3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彭文礼、孙美兰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彭文礼、孙美兰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采取了一下执行措施:

一、2017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彭文礼、孙美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措施。

二、2018年11月12日、2019年3月11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彭文礼、孙美兰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过查询,被执行人孙美兰、彭文礼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2018年11月14日,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执行、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孙美兰名下的房产已被其它执行案件查封并且该套房屋设置了抵押,抵押于中国农村商业银行升平街支行,无法进行处置,其它未发现被执行人彭文礼、孙美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19年4月28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朱乐攀,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提供不了其它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9年4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4133元,尚有74133元债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彭文礼、孙美兰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彭文礼、孙美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辉丽

审判员  周 莹

审判员  周林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