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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323民初3284号

陶坤与王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陶坤;王家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323民初3284号

原告:陶坤,男,1989年6月8日生,住泗阳县。

被告:王家伟,男,1999年12月3日生,住泗阳县。 原告陶坤与被告王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叶二波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29日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家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53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9年3月向原告借款4530元,被告承诺2天后还款,但被告没有还款,原告也联系不上被告。2019年3月13日,原告发现了被告,并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告在南京市鼓楼区个派出所内出具了本案借条。借条约定的期限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时还款。 被告王家伟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家伟于2019年3月1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陶坤四千伍佰叁拾元,微信转账收款。本人承诺于2019年4月5日晚12点还清所有欠款,如逾期未还,本人愿意承担所有后果。期限届满后,因被告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被告王家伟向原告借款4530元,并出具借条,被告理应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原告主张的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王家伟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陶坤偿还借款453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4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家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叶二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 腾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