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1126民初788号之一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瓦子庄信用社与赵文广、乜广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北省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瓦子庄信用社;赵文广;乜广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26民初788号之一

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瓦子庄信用社,住所地:故城县西半屯乡瓦子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570073092G。

负责人:李明广。

被告:赵文广,男,汉族,1969年8月13日出生。

被告:乜广云,女,汉族,1966年2月8日出生。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瓦子庄信用社与赵文广、乜广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瓦子庄信用社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瓦子庄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70元,共计95元,由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瓦子庄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  李兵开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孟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