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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30行审51号

汶上县卫生健康局、汶上县姿妍丽美容美体服务中心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汶上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汶上县卫生健康局;汶上县姿妍丽美容美体服务中心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鲁0830行审51号申请人汶上县卫生健康局,住所地汶上县明星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830004335414L。法定代表人王玉彬,局长。被申请人汶上县姿妍丽美容美体服务中心,住所地汶上县中都街道中都大街中段路东。经营者梁山,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申请人汶上县卫生健康局与被申请人汶上县姿妍丽美容美体服务中心处罚类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汶上县卫生健康局于2018年6月8日以被申请人汶上县姿妍丽美容美体服务中心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开展美容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汶卫公罚【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内容是:1.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28000元。罚款要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汶上县卫生健康局作出并向被申请人汶上县姿妍丽美容美体服务中心送达汶卫公罚【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2018年6月8日,故被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定起诉期限于2018年12月8日届满,因此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审查强制执行,应自被申请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本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对该处罚决定书提起申请审查强制执行,已超出申请时限,且申请人对逾期申请,亦未提出正当理由。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汶上县卫生健康局向我院对汶卫公罚【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审查强制执行一案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存政

审判员  蒋建洲

审判员  顾 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潇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