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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26执10号之二

王利辉、张紫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7
所属地区
河北省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利辉;张紫贤;李玉杰;朱磊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26执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利辉,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被执行人:张紫贤,男,199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被执行人:李玉杰,男,1992年1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被执行人:朱磊磊,男,199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关于王利辉与张紫贤、李玉杰、朱磊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本院作出的(2018)冀0126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张紫贤、李玉杰、朱磊磊应支付申请人王利辉1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 本案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张紫贤名下冀A×××××号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朱磊磊AY2510号汽车一辆,因找不到两车下落,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已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辛 卉

人民陪审员  刘璟珂

人民陪审员  王 政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魏付军

书记员张春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