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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02民初2233号

娄底市国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曹学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娄底市国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曹学武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302民初2233号原告娄底市国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贤童街科源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强。被告曹学武,男,汉族,1965年10月19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本院受理原告娄底市国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学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9年4月22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之前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5元,但原告至今未按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的要求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娄底市国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学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邓文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嵘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