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475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昆泰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系公司员工。
被告:福州大博览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塔头路**山明水秀大厦****房iv>
法定代表人:潘朝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大博览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州大博览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筝
人民陪审员 陈仪
人民陪审员 林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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