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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203民初533号

王进儒与于晨、建华区龙珠成都小吃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进儒;于晨;建华区龙珠成都小吃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03民初533号

原告:王进儒,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于晨,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建华区龙珠成都小吃城,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经营者:于晨。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进儒与被告于晨、建华区龙珠成都小吃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材料。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进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还原告王进儒。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段泽军

人民陪审员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王敏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贺梦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