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03民初533号
原告:王进儒,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于晨,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建华区龙珠成都小吃城,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经营者:于晨。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进儒与被告于晨、建华区龙珠成都小吃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材料。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进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还原告王进儒。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段泽军
人民陪审员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王敏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贺梦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