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202民初1204号
原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桃园路前海花园****。
法定代表人:郭爱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南,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冯仓霞,女,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
原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仓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志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