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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524执108号

张强与王凤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强;王凤君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524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张强,男,1985年4月4日生,汉族,住柳河县。

被执行人:王凤君,男,1986年7月7日生,汉族,住柳河县亨通镇。申请执行人张强与被执行人王凤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凤君履行(2018)吉0524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强借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王凤君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责令其五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逾期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王凤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拘留、罚款措施。经本院向银行、车辆、房产、土地、证券等部门查询及其他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王凤君一台车辆,但位置不明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暂不执行该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强发现被执行人王凤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云鹏

审判员  庄国峰

审判员  李海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