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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72执32号之一

广州海事法院、东莞市峻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吴立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21-06-1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海事法院;东莞市峻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吴立宜;朱月媚;韩月明;陈云娇;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72执32号之一

被执行人: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田心社区塘龙西路138号-A。

被执行人:东莞市峻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田心社区塘龙西路47号2楼04室。

被执行人:韩月明,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陈**娇,女,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吴立宜,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朱月媚,女,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本院在执行追缴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东莞市峻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韩月明、陈**娇、吴立宜、朱月媚欠缴(2017)粤72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77750元一案中,已于2019年4月4日作出(2019)粤72执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在对其余被执行人的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以及向其住所地工商、房产、车管等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没有发现被执行人东莞市峻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韩月明、陈**娇、吴立宜、朱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未能实现(2017)粤72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负担的案件受理费77750元,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春

审判员 徐春龙

审判员 黄耀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镇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