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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民申1595号

王建林与北京金罗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建林;北京金罗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民申15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建林,男,1979年8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现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金罗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李铭,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王建林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金罗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罗马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0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建林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0863号民事判决,改判王建林支付物业费6531元。事实与理由:金罗马公司物业服务不到位,在小区公共区域内黏贴广告,增设广告设施,小区监控不起作用,快递自由出行,没有自行车停放区域,违规收取车位费用,门禁系统未能真正投入使用,有极大的安全隐患,严重侵犯业主物权。王建林曾有车辆停放小区,车内丢失价值6000元的物品。金罗马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充分的履行物业服务,应减半收取物业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罗马公司依据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涉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王建林与金罗马公司之间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2011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金罗马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从王建林在原审中提交的小区照片来看,金罗马公司物业服务现虽有不到位之处,但不足以证明上述期间金罗马公司的物业服务存在严重违反物业服务标准的情形,一、二审法院判决王建林全额支付上述期间物业费,并无不当。但应指出,金罗马公司应努力完善提高自身服务水平,为业主营造良好社区环境。综上,王建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建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杭涛

审判员  田燕

审判员  王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乔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