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执6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永煜,男,汉族,1983年3月30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执行人:黄永宽,男,汉族,1964年5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 申请执行人吴永煜与被执行人黄永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2民初453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黄永宽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永煜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执行。 2019年4月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分别于2019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4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4月15日分别向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及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2019年4月16日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保险产品、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25432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对被执行人黄永宽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4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4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09万元及相应利息,尚有5.5468万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 靖
审 判 员 孙浩滨
审 判 员 陈 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理
书记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