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5执41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赫山路吴刘湾**。
法定代表人:毛汉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哈维斯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琼。
被执行人:陈琼,女,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申请执行人湖北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哈维斯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陈琼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的(2017)鄂0105民初3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湖北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鄂0105民初34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
一、深圳哈维斯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返还湖北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费500,000元;
二、深圳哈维斯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湖北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种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7日起计付至服务费清偿之日止;
三、陈琼对深圳哈维斯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9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财产可供执行,以上财产查询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05民初3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丹
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
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