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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21执保222号

山东巨明机械有限公司、商丘市慧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21-07-22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山东巨明机械有限公司;商丘市慧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张俊杰;王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1执保222号

申请人:山东巨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张北路253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民,董事长。

被执行人:商丘市慧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凯旋南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俊杰,男,197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执行人:王宇,男,1991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申请人山东巨明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商丘市慧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俊杰、被执行人王宇的银行存款191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鲁0321民初1295-1号民事裁定,并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商丘市慧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俊杰、被执行人王宇的银行存款191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巩若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齐秋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