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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12执68号之一

王建华申请任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建华;任海明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执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建华,男,195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执行人:任海明,男,195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申请执行人王建华与被执行人任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湘0112民初2946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任海明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建华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9年1月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任海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等情况。于2019年1月15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1月14日向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3月12日分别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望城区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任海明名下有一处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但因该房产所在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条件,暂时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任海明在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东马社区居民委员会有一栋自建房,土地未在国土部门登记备案,房屋未办理报建及产权登记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条件,暂时无法处置,但该房屋的一部分目前出租给长安汽车润锦望城店经营使用,租金之前已被本院冻结,条件成就时方可提取,暂时无法处置。经本院采取上述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对被执行人任海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4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1100元,本次执行未执行到位款项,仍有1011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浩滨

审 判 员  贺 靖

审 判 员  陈 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理

书记员  张 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