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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2执恢109号

宋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12执恢109号被执行人宋某。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宋某罚金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某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萍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