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12执恢109号被执行人宋某。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宋某罚金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某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萍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鹏飞 搜索“”
宋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12执恢109号被执行人宋某。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宋某罚金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某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萍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