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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5执1840号

上海市水务局与吴苏州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21-07-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上海市水务局;吴苏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5执184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水务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白廷辉,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吴苏州,男,1966年8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本院在执行行政裁判庭移送执行的上海市水务局与被执行人吴苏州作出的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经查,被执行人吴苏州目前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名下亦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沪0105执1840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敏

审判员  王锋

审判员  张青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路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