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18执恢27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梁头支行被执行人刘希营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梁头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希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8民初4544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梁头支行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提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8民初4544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绍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史全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