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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26民初288号

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石林支行与段燕、陈世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石林支行;段燕;陈世斌;云南中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26民初288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石林支行。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石林中路34-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6709747822W。

负责人:杨森宇,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疆、李明利,云南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段燕,女,1968年7月2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

被告:陈世斌,男,1965年1月5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云南中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石林大道上海恒联新天地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6693071951E。

法定代表人:陈世辉。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石林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石林支行)与被告段燕、陈世斌、云南中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资房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石林支行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石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石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91.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石林支行负担。

审判员  李翠芬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斌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