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221执235号

夏某、高某1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安徽省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夏某;高某1;高某2;张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21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夏某,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高某1,女,199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高某2,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张某,女,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夏某与高某1、高某2、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1221民初725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认:高某1、高某2、张某返还夏某彩礼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夏某艳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高某1雯高某2海张某鑫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8日、4月29日依法查询银行、股票、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兴军

审判员  王福逊

审判员  简晓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