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729行审109号

新蔡县公安局、杨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新蔡县公安局;杨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729行审109号申请执行人新蔡县公安局,住所地新蔡县月亮湾办事处开元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28280059874300。法定代表人杜玉坤,局长。被执行人杨明,汉族,男,1977年11月02日,住河南。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新蔡县公安局于2018年08月28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作出411729-1902838951、411729-1902838973、411729-1902838962号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经审查,新蔡县公安局认定被执行人于2018年05月03日21时18分,在人民路与开元大道交叉口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代码134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对被执行人予以100元罚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杨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罚款及滞纳金共2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蔡县公安局申请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新蔡县公安局作出的411729-1902838951、411729-1902838973、411729-1902838962号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审 判 长  熊华敏

审 判 员  周 伟

人民陪审员  朱新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