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22民初1524号原告青县清州镇辛庄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德毅,职务主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309225648601531。地址:青县。被告范金玉,女,汉族,1979年6月2日生,住青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 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世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