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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2民初1524号

青县清州镇辛庄子村民委员会与范金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河北省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县清州镇辛庄子村民委员会;范金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22民初1524号原告青县清州镇辛庄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德毅,职务主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309225648601531。地址:青县。被告范金玉,女,汉族,1979年6月2日生,住青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 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世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