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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22执1448号之一

彭爱霞、张拴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彭爱霞;张拴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22执14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彭爱霞,女,1962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张拴群,男,1969年5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爱霞申请执行张拴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彭爱霞与被执行人张拴群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122民初3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印召

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

人民陪审员  蔡 彬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万少卿

书记员张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