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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481执218号

叶德林、蔡家裕、陈祖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21-05-12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德林;蔡家裕;陈祖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闽0481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叶德林,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执行人:蔡家裕,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执行人:陈祖树,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德林与被执行人蔡家裕、陈祖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蔡家裕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同时,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申请执行的请求。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陈祖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