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闽0481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叶德林,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执行人:蔡家裕,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执行人:陈祖树,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德林与被执行人蔡家裕、陈祖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蔡家裕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同时,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申请执行的请求。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陈祖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