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3民初1029号
原告: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村中心广场康乐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东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腾飞,该公司职员。
被告:何江伦,男,住贵阳市白云区。 原告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江伦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受理后,诉讼过程中,原告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葛传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潘 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