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民申134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尚天林,男,193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审计局退休干部,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七北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陈宽余,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尚天林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指南针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6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尚天林申请再审称,判决书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在民事起诉状、问题与诉求、驳斥被告、上诉状、质疑一审法官等材料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不仅有以抽样统计为基础的陈述等数据材料,而且先后共提供了34份截图等证据,涉及十几个板块一千多只股票。被告对我的反驳没有一项能成立,不仅毫无事实根据,而且逻辑混乱、自相矛盾。一审法官说“因具体内容过多,本案不一一列明”,二审法官说“个别数据上的差异,一审法官已进行充分论述,本院不再赘述”。就是说,法官不是全面审查、验证我的陈述和证据,只是选择自认为对被告有利的事项来判决。我不得不把我的陈述、证据、被告的狡辩和法官的谬误进行再述,请高院予以再审。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所涉的数据不准确和不一致问题,源于双方对诸如数据的入选标准、数据的调整周期等方面存在认识不一。股票软件数据的采集中,要综合年度或季度公报等资料进行调整。股票指数是随时变化的,但股票软件里的相关基础数据的变化会有一定的周期,而不同软件的设计、加工理念、方式等会有所不同,不具有可比性。尚天林主张数据错误,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做判决,并无不当。尚天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尚天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立杰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苏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