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82民初2204号
原告:仝平政,男,汉族,1968年6月15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曹五龙,男,汉族,1968年5月26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田妮,女,汉族,1965年9月17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曹红云,女,汉族,1966年3月18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仝平政诉被告曹五龙、田妮、曹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仝平政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仝平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仝平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仝平政负担。
审判员 车顺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