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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82民初2204号

仝平政与曹五龙、田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仝平政;曹五龙;田妮;曹红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82民初2204号

原告:仝平政,男,汉族,1968年6月15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曹五龙,男,汉族,1968年5月26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田妮,女,汉族,1965年9月17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曹红云,女,汉族,1966年3月18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仝平政诉被告曹五龙、田妮、曹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仝平政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仝平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仝平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仝平政负担。

审判员  车顺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